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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47條

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三月前將下列事項,函送其主管機關備查: 一、會員名冊。 二、財務收支報告。 三、事業之經營狀況。 四、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 前項備查事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請公務人員協會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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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