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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48條

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公務人員團體之聯合或締結聯盟,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函報主管機關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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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