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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猝發疾病,應由死亡公務人員之遺族檢齊其生前就 醫紀錄,包含宿疾或其他病史之醫療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 之相關資料,由服務機關併同申請文件,送銓敘部依第十三條規定之審查 機制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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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