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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或經 死亡宣告之失蹤人員撫卹金給與,應以其最後經銓敘審定之等級及休職、 停職或留職停薪前之任職年資計算。但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經依法支領本 (年功)俸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該停職或留職停薪年資得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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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