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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遺族申請撫卹案經審定給與撫卹金者,由銓敘部製發審定函,送由服務機 關轉發遺族,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基金管理機關及服務機關。 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銓敘部得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 ,並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發給撫卹金;俟該申請案經銓敘部依規定完成 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變更或函知遺族原處分維持不變 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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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