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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指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日。 撫卹案經審定後之各期年撫卹金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指各期年撫卹金發放 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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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