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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 死亡,應於執行職務、公差期間或於辦公場所執行公務期間,因突發性疾 病發作,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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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