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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公務人員死亡時,其已繳納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撫卹之年資,應由基 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前項所稱基金費用本息,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本人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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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