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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修正前之規 定辦理,係規定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至九十九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仍應依本法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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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