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
第八條
所稱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形態之日,依下列各款認定之: 一、採出售股份或辦理現金增資者,指政府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低於已發行股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之日。 二、採標售資產或以協議方式讓售資產者,指受讓人取得資產權利之日。 三、採資產作價者,指合資後公司設立登記之日。 四、採公司合併者,指存續公司完成變更登記之日或新公司設立登記之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