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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標售資產,指為移轉民營而標售該公營事業全部或一部資產;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 前項標售資產得為概括承受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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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