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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資產作價,指公營事業得以全部或一部資產抵繳股款或作為出資,投資成立民營公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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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