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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八項所稱留用人員,指事業全部或一部轉為民營型態後,在該民營事業繼續工作之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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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