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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存續事業,包括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及新設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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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