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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條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
第八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十條
第一項、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及
第十二條
所稱從業人員,指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之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三、定期勞動契約人員。 四、借調或兼職人員。 五、其他臨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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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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