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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採協議方式為之時,應將採協議方式辦理之理由及徵求對象之資格條件等報請行政院核准。 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報經行政院核定並辦理洽特定對象之民營化案件,其有關移轉民營之程序,得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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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