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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28條

民間之公證人經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許可,得僱用助理人,輔助辦理公證事務。 前項許可,必要時得撤銷之。 第一項之助理人,其資格、人數、處理事務之範圍及撤銷許可之事由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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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