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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53條

監督機關得對民間之公證人為下列行為: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對有與其職位不相稱之行為者,加以警告。但警告前,應通知該公證人得為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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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