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證法 › 第50條

公證法 第50條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民間之公證人停職時準用之。 兼任人依前項規定執行職務時,以停職人之事務所為事務所。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公證法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