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證法 › 第44條

公證法 第44條

民間之公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陳報該公證人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AI 白話解釋
← 第43條看 公證法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