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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2條

藥廠為求每批產品品質一致,應由專人訂立每一產品之製造管制標準書,並由另一人獨立核查。 前項製造管制標準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品名、含量、劑量或劑型。 二、產品單位重量、容量或劑型所含每一有效成分之名稱、重量或容量,及單位劑型之全重量或容量。 三、所有原料之名稱、規格,其加冠之代號應足以表現其特質。 四、每批產品之產量。 五、每批產品所需每一原料之重量或容量。製造劑型所需之原料得有合理之增量及偏差範圍,且應在製造管制標準書加以闡釋。 六、製造過程中適當階段之理論重量或容量。 七、理論產量,包括理論產量百分率之上下限。 八、產品容器、封蓋及包裝材料之規格,應附簽有核定人姓名、日期之標籤,及其他所有標示之樣品或副本。 九、完整之製造及管制說明書、取樣及檢驗程序、規格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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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