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第19條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9條

直接與原料、半製品、中間產品或產品接觸之設備表層,應以不具反應性、釋出性及吸附性之材質構成;任何作業所需物品如潤滑劑、冷卻劑等,均不得與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產品接觸。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