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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9條

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於進貨時,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並於原裝容器上註明。 前項樣品之容器應予適當標示,俾能追溯樣品之名稱、批號、取樣之依據、原裝容器及取樣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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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