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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3條

藥廠應訂立製程管制之書面作業程序,並經品質管制部門核定,確保產品之特性、含量、品質及純度。實際管制作業與書面程序有偏差者,應加以記錄並作合理判定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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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