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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25條

標籤及其他標示材料,應依產品之種類、含量或劑型,分別儲存,並予適當之標識;其儲存區域,非經權責人員同意,不得進入。 不堪使用或拒用之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應予退貨或銷燬,標示材料之發放與使用及退回數量,應相符合。 印有批號之標示材料,如有剩餘應即予銷燬,其他未印者,應予適當鑑識、儲存,避免混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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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