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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27條

為保證產品在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均符合既定之規格,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標以經既定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產品在使用前需先經調配者,並應明確標示配製方法及配製前、配製後之使用有效期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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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