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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4條

每批產品生產製造過程中,所用之調製或儲存容器、生產線及主要製造設備,均應隨時標明其內容物及該批產品之製造階段、日期及時間,並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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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