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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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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26條
包裝與標示作業前,應檢查包裝材料或標示材料是否正確及適用,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 包裝及標示設備應在使用前予以檢查,以確定前次操作之藥品及不適合本批次操作之包裝及標示材料已完全清除,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 經過包裝及標示作業之產品,於最後之操作過程中,應予檢查,確保每一容器或包裝標示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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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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