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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12條
案卷整理後,應按文卷內容撰擬卷名,書寫卷面,繕製目錄,登記檔號案 號於索引簿,並將填妥之公文經辦登記卡第三聯退還歸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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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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