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 第9條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9條

雜項文件或僅以批「存」處理之文件,承辦人員依類歸檔。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