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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18條

調卷人員對調卷單所列之年號,收發文字號、檔號、案號等欄,均應填註 明白,簽名蓋章,並留存根備查。非承辦單位調卷應經原承辦單位主管同 意。歸還時,應將原調卷單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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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