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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2條

經本院收發編列總收發文號之文件除別有規定外,必須歸檔。各處、科、 室收發之文件,亦得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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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