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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3條

本院對歸檔案卷整理,準照行政院頒行之檔案分類目錄規定,分別門、類 、綱、目,並依其所列阿拉伯數字為代號,填於卷面專欄,以示區分。但 本院得視實際情形,簡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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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