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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19條

調用檔案應按期送還,逾期檔案室得酌情催還,其仍須留用參考者,應以 書面知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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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