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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14條

檔案室編訂卷宗,應於卷面標明年號、檔號及案卷,檔號之編製按門、類 、綱、目以次用數字代之,其前二位數字為門、第三位為類,小數後為綱 ,括號內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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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