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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21條

檔案如有損失,應查明責任,報請議處。原承辦單位應依據各種簿冊紀錄 及有關人員之記憶、補敘原案之大概內容,並向原案之來文受文機關查抄 其全部內容,成立補抄檔案,經秘書長核准後,再行入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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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