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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6條

檔案室建立檔案索引簿,索引簿以總收文號為準,無總收文號者以總發文 號為準,無總發文號者,以各該單位發文號為準。並將每件公文之檔號案 號填於索引簿號碼欄內,以利迅速調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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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