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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23條

檔案室對所保管之檔案,應每年清理一次,其應行銷燬者,應隨時清理, 先查明檢出,編列擬銷燬檔案清冊,記明其案由,會該有關單位派員審查 ,並經秘書長複核,呈請 院長核定後會同主管單位實行銷燬,其銷燬之 檔案清冊,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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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