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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第1條

為識別檢驗合格之商品,依照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本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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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