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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 第10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10條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採依序配售、配租或公開抽籤方式辦理出售、出租國 民住宅。 前項採依序配售或配租者,應建立等候名冊。經列入等候名冊之等候戶, 於等候承購或承租期間,應符合國民住宅承購或承租之資格。 已公告公開抽籤出售、出租一次以上而未出售、出租之國民住宅,再辦理 配售或配租時,可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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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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