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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 第16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16條
國民住宅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得申請 換約續租,其租賃期限至原租賃期限為止: 一、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內原依
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之需照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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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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