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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 第7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7條
具備
第四條
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之 權利: 一、自有住宅因配合公共工程拆遷,並取得拆除證明者。 二、現為國民住宅承租戶。 三、參加購屋儲蓄存款達一定標準者。 四、依法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權利者。 前項第二款以國民住宅承租身分申請優先承購國民住宅者,於列入等候名 冊後遷出承租國民住宅,仍符合承購國民住宅條件者,得保留其等候順位 。 第一項第三款參加購屋儲蓄存款者,於獲配國民住宅前,其本息均不得提 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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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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