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 第7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7條

具備第四條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之 權利: 一、自有住宅因配合公共工程拆遷,並取得拆除證明者。 二、現為國民住宅承租戶。 三、參加購屋儲蓄存款達一定標準者。 四、依法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權利者。 前項第二款以國民住宅承租身分申請優先承購國民住宅者,於列入等候名 冊後遷出承租國民住宅,仍符合承購國民住宅條件者,得保留其等候順位 。 第一項第三款參加購屋儲蓄存款者,於獲配國民住宅前,其本息均不得提 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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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