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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17條

國民住宅承租人於承租期間,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核有不符合規定資格 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終止租約並收回出租之國民住宅。 前項規定,應納入租賃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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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