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 第4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4條

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者,應具備下列各款之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且無國民住 宅貸款尚未清償者。但申請承租國民住宅者,不受無國民住宅貸款尚 未清償之限制。 四、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應出具同 意書,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詢有無前項第三款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情 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一、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 二、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 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因特殊需要,當地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報請內政部核准調整第一項承購、 承租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