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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 第12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12條
國民住宅申請承購或承租人應具備下列書件: 一、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符合
第四條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切結書或證明文件。 符合
第五條
及
第七條
優先承購或承租者,應另檢附證明文件。 前項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申請書及切結書格式,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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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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