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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 第13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13條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出售國民住宅,應通知承購人依規定期限繳交定金、配 合款及有關費用,簽訂買賣契約、貸款契約,並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 要書件。逾期未辦理者,取消其承購權,由合格候補人依序遞補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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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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