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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9條

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以國民住宅出售或出租機關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 料中心查核者,或由承購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證明 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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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