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 第6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6條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求,於國民住宅個案配售 (租) 時,至多保 留五分之二戶數,供符合第四條條件之原住民、低收入戶、榮民、單親及 三代同堂等家庭承購或承租。 前項單親家庭,係指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時離婚滿一年、喪偶或未曾 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 第一項所稱三代同堂家庭,係指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時與直系親屬三 代,設籍在同一戶滿一年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