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 第10條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10條
軍方各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於接獲電信局造送之話費清單及報費清單後, 應與本單位使用報話登記資料詳細核對,如核對無訛,應即加蓋印章,以 一份退存電信局,其餘三份應根據登記資料,將收發報話人員級職、姓名 、單位番號逐一加註,除一份自行留底外,其餘兩份,連同公差人員使用 之資料,填造軍事長途報話費使用統計表款式如附式 (二) ,於次月二十 日前一併層報至各該隸屬總部。 (包括軍管區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