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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14條

國防部對年度軍電報話費各項使用賬冊,清單,統計表,及收回之軍事報 話點券等,除憑藉支付之各月總賬單,須保存滿五年外,其餘均保存至全 年度各項費用結竣付訖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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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